(2024)粤2072民初1524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5248号
李文英:
本院受理原告何松添与被告李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15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文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松添偿还借款104572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松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7元(已由原告何松添预交),由原告何松添负担222元,被告李文英负担2485元。原告何松添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8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李文英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