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山市古镇新程新玻璃门市部与被异议人中山市喜上眉梢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磊、周东、缪佳佳、张为和、桑圣明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公告(正文)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喜上眉梢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磊、周东、缪佳佳、张为和、桑圣明: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中山市古镇新程新玻璃门市部与被异议人中山市喜上眉梢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磊、周东、缪佳佳、张为和、桑圣明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裁定:

1.追加张磊作为(2024)粤2072执恢49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51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山市喜上眉梢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欠付中山市古镇新程新玻璃门市部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追加周东作为(2024)粤2072执恢49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49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山市喜上眉梢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欠付中山市古镇新程新玻璃门市部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追加缪佳佳作为(2024)粤2072执恢49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2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张磊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在未缴纳出资9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周东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追加张为和作为(2024)粤2072执恢49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周东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5.追加桑圣明作为(2024)粤2072执恢49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周东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相关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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