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山市横栏顺诚花木场与被异议人广西大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西龙州荣科投资有限公司、黄炜、邓学江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公告(正文)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广西大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西龙州荣科投资有限公司、黄炜、邓学江: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中山市横栏顺诚花木场与被异议人广西大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西龙州荣科投资有限公司、黄炜、邓学江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裁定:
追加黄炜、邓学江为(2024)粤2072执423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黄炜、邓学江分别在未实缴注册资本3059.7万元、40.3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207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广西大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相关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