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山市振兴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深圳市亿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纪导、管超、罗光彬、罗利梅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公告(正文)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亿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纪导、管超、罗光彬: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中山市振兴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深圳市亿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纪导、管超、罗光彬、罗利梅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裁定:
1.追加管纪导为(2024)粤2072执465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99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市亿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追加管超为(2024)粤2072执465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市亿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追加罗利梅为(2024)粤2072执465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30万元范围内对管纪导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追加罗光彬为(2024)粤2072执465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70万元范围内对管纪导、管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相关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