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522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3-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5223号


植奇毅:

本院受理原告何顺彩与被告植奇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植奇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顺彩支付货款26729元;

二、驳回原告何顺彩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元(已由原告何顺彩预交),由被告植奇毅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顺彩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植奇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联 系 人:牛璐   联系电话:0760-22588698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