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913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3-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9139号
郑伟周:
本院受理原告吴瑞弟与被告郑伟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9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伟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瑞弟支付货款19770元及利息损失(分别以5000元、5000元、5000元、477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3年6月11日、6月26日、7月11日、7月26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瑞弟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元(已由原告吴瑞弟预交),由被告郑伟周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瑞弟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郑伟周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联 系 人:牛璐 联系电话:0760-2258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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