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102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1028号

李佳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智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智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协议尾款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中山智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李佳丽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智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四月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009、22588506 承办法官: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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