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237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2378号
杨昌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昌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杨昌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21925元及利息(以21925元为基数,从2024年10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已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预交),由被告杨昌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009、22588506 承办法官: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