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449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4497号
林春男、刘诗铃: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与狼共伍五金厂与被告林春男、中山市心毅照明有限公司、刘诗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5月26日9时0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立案庭(速裁单元)
联系电话:0760-22589960 承办法官:陆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