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517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5176号

王秋:

本院受理原告李贵志、李贵书、王明福、姜秀、王明友与被告王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劳务费给原告李贵志15278元、原告李贵书13731元、原告王明福8828元、原告姜秀8319元、原告王明友8013元,合计541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计475元(已由原告李贵志预交182元、原告李贵书预交143元、原告王明福、姜秀、王明友各预交50元),由被告王秋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李贵志、李贵书、王明福、姜秀、王明友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