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606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6069号
徐春国、万单: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昊威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春国、万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徐春国、万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昊威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655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47655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97元,合计993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昊威照明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徐春国、万单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昊威照明有限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徐春国、万单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