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6831号之二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6831号
辜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黄龙芬与被告中山市帝盛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李进平、何昭雄、李升林、辜海荣、谢富平劳动争议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683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帝盛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龙芬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工资29502元;
二、被告李升林在认缴出资额7310万元范围内、被告辜海荣在认缴出资额860万元范围内、被告谢富平在认缴出资额43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中山市帝盛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李进平、何昭雄对上述第二项被告李升林、辜海荣、谢富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黄龙芬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帝盛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李进平、何昭雄、李升林、辜海荣、谢富平负担,并直接向原告黄龙芬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