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1121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11219号
王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迪茵公学与被告王海清、周艷、周万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1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海清、周艷、周万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迪茵公学支付学杂费、住宿费共6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已由原告中山市迪茵公学预交),由被告王海清、周艷、周万剴负担。原告中山市迪茵公学多预交的6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王海清、周艷、周万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补缴6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