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11503号之三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11503号之三

邓泽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与被告邓泽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11503号之三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泽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清偿截至2025年1月15日的本金129834.5元及利费总和65420.48元及从2025年1月16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对被告邓泽富的英菲尼迪牌汽车(车牌:粤ET9U52,发动机号:E137923A)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2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邓泽富负担3622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邓泽富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023/22788528   承办法官: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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