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135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1357号


谢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文顺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穗恒电器有限公司、黄灼奎、麦剑波、谢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5)粤2072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穗恒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文顺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26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2684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黄灼奎对被告中山市穗恒电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文顺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3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文顺纸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穗恒电器有限公司、黄灼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中山市文顺纸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8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诉讼保全申请费214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文顺纸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穗恒电器有限公司、黄灼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文顺纸品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四月一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26、22788515 承办法官:周玲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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