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239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2394号


沈阳市沈河区润丰源电器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慧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沈河区润丰源电器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沈阳市沈河区润丰源电器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慧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114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慧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61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6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慧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沈阳市沈河区润丰源电器商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慧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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