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301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3010号


中山市宇航电器有限公司、任用、谢家胜:

原告中山市意来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宇航电器有限公司、付蔺、任用、谢家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5)粤2072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宇航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意来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1973元及利息(以671973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付蔺在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宇航电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任用在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宇航电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谢家胜在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宇航电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山市意来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意来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宇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其中付蔺在3219元范围内、任用在2414元范围内、谢家胜在2414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宇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意来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26、22788515 承办法官:周玲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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