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336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3361号


张新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国隆五金厂与被告中山市桦棋科技有限公司、张新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桦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国隆五金厂支付货款31089.1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31089.1元为计算基数,自2024年7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新建对中山市桦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31元,两项合计90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国隆五金厂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桦棋科技有限公司、张新建负担。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国隆五金厂多预交的90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桦棋科技有限公司、张新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补缴90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张新建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联 系 人:牛璐   联系电话:0760-2258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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