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353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3539号
韩学振:
本院受理原告曹兴国与被告韩学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学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曹兴国支付2329元;
二、驳回原告曹兴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曹兴国预交),由原告曹兴国负担15元,被告韩学振负担3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曹兴国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