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353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3539号


韩学振:

本院受理原告曹兴国与被告韩学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学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曹兴国支付2329元;

二、驳回原告曹兴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曹兴国预交),由原告曹兴国负担15元,被告韩学振负担3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曹兴国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