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239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2391号
陈松带:
本院受理原告刘家威与被告陈松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松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家威偿还借款3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9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1日起;均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松带向原告刘家威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家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80元,合计1080元(已由原告刘家威预交),由被告陈松带负担。原告刘家威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108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陈松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108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