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354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3542号


邹祥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嘉合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奕辉电器配件有限公司、邹祥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奕辉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嘉合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7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764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奕辉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嘉合塑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邹祥建对被告中山市奕辉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嘉合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嘉合塑料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奕辉电器配件有限公司、邹祥建负担。原告中山市嘉合塑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9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奕辉电器配件有限公司、邹祥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9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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