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512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5129号
贺蔚:
本院受理原告汇创融资租赁(珠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贺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汇创融资租赁(珠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欠款本息合计13873.7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3873.76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汇创融资租赁(珠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有权对被告贺蔚名下的雪佛兰汽车[车牌号:粤TJ805A,发动机号:151793743、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LSGHD5280FD26165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汇创融资租赁(珠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元(已由原告汇创融资租赁(珠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预交),由原告汇创融资租赁(珠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32元,被告贺蔚负担177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汇创融资租赁(珠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贺蔚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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