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553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5532号
丁萍萍、丁菊荣、李毅坚、南宁臻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宁臻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威之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华智能家居(中山)有限公司、广西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臻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美琼、南宁臻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丁萍萍、丁菊荣、中山京造五金经营部、李毅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规范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告正文等各一份。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九被告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威之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11273.69元;
2、判令九被告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威之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8669.7元(以欠付货款为本金,以1.5倍LPR为利率计算,后附具体计算方式,实际违约金以被告清偿全部货款、利息及违约金之日止);
3、判令九被告连带承担原告深圳市威之浪科技有限公司维权差旅费用3000元(暂计算为3000元,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
4、请求判令九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费800元(暂计算为800元,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以上暂计算为323743.99元;
5、判令九被告连带承担诉讼保全受理费、诉讼费等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丁萍萍、丁菊荣、李毅坚、南宁臻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宁臻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5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