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571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2072民初5718号


叶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樊少香与被告叶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小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樊少香借款8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实欠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10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9元,由原告樊少香负担113元,由被告叶小华负担206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该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6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叶小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37 承办法官:卢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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