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579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5798号

庞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中山市源林休闲中心、杨香莲、庞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中山市源林休闲中心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原告所管理的全部歌曲;

二、判令被告中山市源林休闲中心、杨香莲、庞伟承担侵权责任,共计人民币70080(6元/包房/天* 365天* 32间包房=70080元);

三、判令被告中山市源林休闲中心、杨香莲、庞伟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包括取证消费费、律师代理费等);

四、判令被告中山市源林休闲中心、杨香莲、庞伟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庞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87承办法官:张晶、书记员:曾萍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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