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696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6969号


余潘中、李萍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初与被告余潘中、李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2072民初6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潘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小初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律师费8000元,合计308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向原告王小初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小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4元(原告王小初已预交),由原告王小初负担1881元,被告余潘中负担613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王小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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