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705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7053号


肖志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慧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志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肖志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慧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1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716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92元,合计1471(已由原告中山市慧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肖志权负担。原告中山市慧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79元和诉讼保全申请费492元,合计1471,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肖志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79元和诉讼保全申请费492元,合计1471。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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