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736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7362号


史柳朋、史足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飞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纵珩照明有限公司、史柳朋、史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7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史柳朋、中山市纵珩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飞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640元及逾期利息(以2064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9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史足兰在其未出资的0.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纵珩照明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飞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飞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纵珩照明有限公司、史柳朋、史足兰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飞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史柳朋、史足兰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联 系 人:牛璐   联系电话:0760-2258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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