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764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7645号
廖富诚: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车智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富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富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车智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50元及租金违约金(以15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廖富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车智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5200元和车辆折旧费1560元、停运损失费1050元;
三、被告廖富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车智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章罚款200元;
四、被告廖富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车智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山市车智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元(已由原告中山市车智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廖富诚负担。中山市车智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廖富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