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957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9572号
陈炳珍:
本院受理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炳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店铺内使用“BOSS老板”“老板”字样进行宣传,停止销售标有“BOSS”“广东老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炳珍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2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28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 承办法官:刘紫怡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