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961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9613号
中山市长林电器有限公司、曾汉标、苏婉怡:
原告广东邦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长林电器有限公司、苏婉怡、曾汉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5)粤2072民初9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长林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邦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388540.16元及违约金(以388540.16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苏婉怡、曾汉标对被告中山市长林电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邦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7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463元,合计7036元(已由原告广东邦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邦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23元,被告中山市长林电器有限公司、苏婉怡、曾汉标负担511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邦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四月一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26、22788515 承办法官:周铃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