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1137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2072民初11378号
宁波市鸿晶电器有限公司、叶太斌、陈佳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好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鸿晶电器有限公司、叶太斌、陈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1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市鸿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好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43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439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6元,由被告宁波市鸿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宁波市鸿晶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2456元交至本院)。诉讼保全申请费1059元(该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宁波市鸿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好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宁波市鸿晶电器有限公司、叶太斌、陈佳佳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37 承办法官:卢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