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1221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12210号
陆幸娟、谢剑云、尹欢、中山市卓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梁林添、蒋送信: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陆幸娟、谢剑云、尹欢、中山市卓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梁林添、肖炳培、蒋送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陆幸娟向原告支付2022年7月租金11798元;
二、被告陆幸娟从2022年8月1日起至交付房产之日每日加收违约金(以所欠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0411元;
三、被告谢剑云向原告支付租金30575元(从2022年3月计至2022年7月);
四、被告谢剑云从2022年4月1日起至交付房产之日每日加收违约金(以所欠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6505元;
五、被告尹欢、中山市卓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综合管理费119110元(租金、综合管理费由2022年12月计至2023年4月,往后租金、综合管理费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租金、综合管理费计算至被告交回房产止);
六、解除原告与被告尹欢、中山市卓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
七、被告尹欢、中山市卓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搬出厂房,交回原告另行处理;
八、被告尹欢、中山市卓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2023年1月1日起至交付房产之日每日加收违约金(以所欠租金、综合管理费的千分之二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1741元;
九、被告梁林添向原告支付租金9239元(从2020年3月计至2020年4月);
十、被告梁林添从2020年4月1日起至交付房产之日每日加收违约金(以所欠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1123元;
十一、被告蒋送信向原告支付租金15488元(从2022年1月计至2022年4月);
十二、被告蒋送信从2022年2月1日起至交付房产之日每日加收违约金(以所欠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0852元;
十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陆幸娟、谢剑云、尹欢、中山市卓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梁林添、蒋送信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