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217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2172号
岑祖安、李彬: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庆家庆五金加工厂与被告何锦云、中山淼峰电子制造厂、岑祖安、张梦周、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2172号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11024元及逾期利息(以11102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付清之日止);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岑祖安、李彬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5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37 承办法官:卢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