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387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2072民初3873号
汪南火: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骏鼎精密模具厂与被告汪南火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5)粤2072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汪南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骏鼎精密模具厂支付加工费2783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838.8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骏鼎精密模具厂预交),由被告汪南火负担。原告中山市骏鼎精密模具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汪南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9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9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骏鼎精密模具厂预交),由被告汪南火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骏鼎精密模具厂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