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388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2072民初3884号

李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溢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海电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李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5)粤2072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海电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溢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706.34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3706.34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明明对被告中山市海电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溢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58元,合计1003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溢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海电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李明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溢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四月三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