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388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2072民初3887号
彭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与被告彭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5)粤2072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彭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旭支付货款58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王旭预交),由被告彭波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王旭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