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5217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2072民初5217号


杨高泽: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源之泰电子经营部诉被告杨高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5)粤2072民初5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源之泰电子经营部撤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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