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532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2072民初5329号
周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刘世配诉被告周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5)粤2072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世配赔付停运损失3410元;
二、驳回原告刘世配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刘世配预交),由原告刘世配负担9元,被告周明亮负担4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刘世配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