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7203号之六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7203号之六
冯志开、梁杏玉、冯键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志开、梁杏玉、冯键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2072民初7203号之五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志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0100208202364950)于2025年2月23日解除;
二、被告冯志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2月23日的正常利息17841.44元,罚息965.55元,复利1424.68元;自2025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2%的基础上上浮50%确定];
三、被告梁杏玉、冯键涛对被告冯志开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3元(已由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冯志开、梁杏玉、冯键涛负担417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冯志开、梁杏玉、冯键涛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023/22788528 承办法官: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