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763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7638号
中山市博煌玻璃有限公司、姚云煌、姚运堂、张玉华、中山市博煌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镒茂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博煌玻璃有限公司、姚云煌、姚运堂、张玉华、中山市博煌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诉前调3763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博煌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姚云煌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28357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2835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姚运堂、被告张玉华对被告中山市博煌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博煌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姚云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12835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博煌玻璃有限公司、姚云煌、姚运堂、张玉华、中山市博煌电器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5日上午10时30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587255/223303237 承办法官:卢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