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839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8397号
吴斌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裕鹏与被告吴斌华、梁永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诉前调3839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118555.75元及利息512.07元(利息以118555.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标准计算,暂从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共计512.07元,直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本案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吴斌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37 承办法官:卢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