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438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4386号

曾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泰兴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锦驰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曾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16日10时2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立案庭(速裁单元)

联系电话:0760-22588009 承办法官: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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