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519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2072民初5193号

李吉净:

本院受理原告谢清诉被告李吉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5)粤2072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吉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清退回培训费3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谢清预交),由被告李吉净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谢清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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