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521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2072民初5211号
李飞、周洪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记妹食店与被告李飞、周洪毅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5)粤2072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洪毅、李飞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记妹食店支付餐饮费12100元及支付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1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记妹食店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记妹食店预交),由被告周洪毅、李飞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记妹食店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