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521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2072民初5212号

戴广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卓跃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5)粤2072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卓跃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140.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0140.54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卓跃服饰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卓跃服饰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卓跃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2元,被告戴广江负担807元。原告中山市卓跃服饰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戴广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80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2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卓跃服饰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戴广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卓跃服饰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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