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525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2072民初5250号
貊丁亚: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萍与被告貊丁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5)粤2072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貊丁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桂萍支付货款46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李桂萍预交),由被告貊丁亚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李桂萍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