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3731号
罗江:
本院受理原告周家清与被告罗江、中山市喜卓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家清偿还借款46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4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原告周家清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被告罗江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