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843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8435号

新会区会城湘电器商行、聂明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晋鹏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会区会城湘电器商行、聂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两被告清偿所欠货款40170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新会区会城湘电器商行、聂明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月8日下午15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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