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003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0037号
中山市东升镇美恩模具厂、叶淼:
本院受理原告苏苑清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美恩模具厂、叶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74600元;
2、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付清拖欠的货款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美恩模具厂、叶淼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2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